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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0206号“MissLM 榴芒小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20:28关于第67450206号“MissLM 榴芒小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59号
申请人:昆明榴芒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0206号“MissLM 榴芒小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88983号“MISSIM”商标、第16284576号“榴芒姐姐”商标、第39493295号“榴小姐”商标、第48035498号“MISSL 六六的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ssLM 榴芒小姐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MissLM 榴芒小姐及图”与引证商标二“榴芒姐姐”、引证商标三“榴小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麦、活动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MissLM 榴芒小姐及图 商标 昆明榴芒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