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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0069号“青兰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20: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91号
申请人:张锐红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和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0069号“青兰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设计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一定影响和消费者认可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青兰份”与第50068275号“青兰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中文“青兰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白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