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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46010号“茶润万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23: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4981号重审第0000005180号
申请人:芜湖茶润万物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4981号《关于第53946010号“茶润万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894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263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50386A号“茶生万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被公告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
经我局查明: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7月13日第1847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茶润万物 商标 芜湖茶润万物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