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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70736号“星际次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23: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37号
申请人:广东康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0736号“星际次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73926号“星际·陨露 WATE OF INTERSTELLAR ENERGY”商标、第42698900号“星际·陨露及图”商标、第44736084号“星际厨房”商标、第13346914号“星际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详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组成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三、四均含首要认读文字“星际”,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星际次抛 商标 广东康容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