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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7636号“VUG BR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30: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23号
申请人:冯立伟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7636号“VUG 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611712号、第10605511号、第4188805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冯立伟,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帽;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帽;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