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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91122号“MAVERI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32: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03号
申请人:卡洛儿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91122号“MAVERI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45735号“MAVERICK”商标、第60594328号“MAVERICK”商标、第65258764号“MAVERIC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刀片(手工具);刀;切刀(手工具);剪子;园艺用大剪刀;刮削刀(手工具);油漆刮刀(手工具)”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钳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刀片(手工具);刀;切刀(手工具);剪子;园艺用大剪刀;刮削刀(手工具);油漆刮刀(手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刀片(手工具);刀;切刀(手工具);剪子;园艺用大剪刀;刮削刀(手工具);油漆刮刀(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