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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4103号“AGEFOUR NO COMPROMI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36:02关于第66554103号“AGEFOUR NO
COMPROMI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48号
申请人:广州曼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专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4103号“AGEFOUR NO COMPROM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备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获得相应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GEFOUR”系列商标注册证、广东时装周新势力品牌大奖颁奖照片、第3类和其他类别在先商标详细信息、部分订购合同、天猫、淘宝店铺、网络方面的宣传推广、宣传视频、口红参赛资料、产品及包装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年龄四”,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