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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79451号“紫禁城十二生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36: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67号
申请人:北京三生万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9451号“紫禁城十二生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设计灵感源于我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商标整体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以及明确的代表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反复申请含“紫禁城”“太和殿”的商标,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由汉字“紫禁城十二生肖”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紫禁城十二生肖 商标 北京三生万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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