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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1399号“SER TUR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37:03关于第67021399号“SER TURB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289号
申请人: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1399号“SER TUR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5935号“S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ER TURBO”及图形构成,其中英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SER”,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空气压缩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SER TURBO及图 商标 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