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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11383号“水消植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3:37: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46号
申请人:艾普拉斯(武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1383号“水消植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标识,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及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工艺及品质、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水消植萃 商标 艾普拉斯(武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