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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81275号“恒康佳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7:21: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94号
申请人:广州汇海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81275号“恒康佳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32161号“恒康佳业”商标、第58370818号“恒康佳业”商标、第56964494号“恒康佳业”商标、第51218587号“恒康佳业”商标、第51186530号“恒康佳业”商标、第49457776号“恒康佳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现均处于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六均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在先权利均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恒康佳能 商标 广州汇海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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