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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1377号“生产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15: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00号
申请人:黄赞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1377号“生产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26648号“生鲜产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在先已有大量与申请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已被驳回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生产队”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