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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4509号“嘉盛环境JIA SHENG HUAN J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22:05关于第67134509号“嘉盛环境JIA SHENG HUAN
J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21号
申请人:江苏嘉盛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4509号“嘉盛环境JIA SHENG HUAN J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80759号、第38479616号、第211946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