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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1915号“亭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39: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16号
申请人:正善(苏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驰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1915号“亭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23307号“鼎羿 DI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165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公司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识别部分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亭林及图 商标 正善(苏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