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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14554号“ROBO C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43: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84号
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4554号“ROBO C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16451号“ROBOCAR”商标(第12类)、国际注册第1316451号“ROBOCAR”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870830号“ROBO”商标、第9896640号“ROBO”商标、第17325909号“ROBOTECH”商标、第19051885A号“ROBOKM及图”商标、第28593266号“ROBOTECH”商标、第40954493号“ROBOCOM”商标、第53256696号“ROBOLOCKER”商标、第55001389号“ROBOEXPRESS”商标、第48081218号“ROBOBUS”商标、国际注册第1243073号“ROBOJOB”商标、第16442366号“ROBOSTORE”商标、第16797826号“ROBOTOOL”商标、第21105008号“ROBOOS ROBOWATCH及图”商标、第22986576号“ROBOSTUDIO及图”商标、第24728099号“ROBOPLAYER”商标、第33307409号“ROBONE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十一、十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八被宣告无效已满一年,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十一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十五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编码钥匙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九、十、十二、十四、十六至十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电子钥匙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九、十、十二、十四、十六至十八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九、十、十二、十四、十六至十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引证商标十五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ROBO CARD 商标 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