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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3207号“360 T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4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48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3207号“360 T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31929号“TOP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16087A号“TOPTITAN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14943号“TOP 201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983682号“TOP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替他人定制3D打印;芳香疗法用混合香精油的定制生产;假发套的定制;为他人定制珠宝首饰”服务上的注册已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在“为他人定制3D打印;芳香疗法用混合香精油的定制生产;塑料材料铸模;隐形眼镜着色;钻石抛光;假发套的定制;为他人定制珠宝首饰;定制生产化妆品;定制生产游艇;定制生产航空器”服务上的注册已初步审定,二者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化学处理;书籍装订;服装制作;废物和垃圾的回收;能源生产;发电机出租;燃料加工;牙科技师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处理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研磨抛光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二、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化学处理;书籍装订;服装制作;废物和垃圾的回收;能源生产;发电机出租;燃料加工;牙科技师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360 TOP 商标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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