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070987号“星辰轻奢管家 高净值客户的非金融服务管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46:28关于第68070987号“星辰轻奢管家 高净值客户的非金融服务管家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77号
申请人:上海迦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诚志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70987号“星辰轻奢管家 高净值客户的非金融服务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35578号“星辰极递”商标、第18396612号“小星辰 LITTLE STAR及图”、第66037713号“DEEPWAY·星辰”、第67722882号“辰星 MSCM”商标、第21821100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唯一的联系。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旅行陪伴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旅游安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星辰轻奢管家 高净值客户的非金融服务管家”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星辰极递”、引证商标二汉字部分“小星辰”、引证商标图形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3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