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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1206号“国家电投综合智慧零碳电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46:38关于第67471206号“国家电投综合智慧零碳电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32号
申请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1206号“国家电投综合智慧零碳电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三、申请商标经使用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国家电投综合智慧零碳电厂”,使用在指定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国家电投综合智慧零碳电厂 商标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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