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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16931号“徐红XU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46:47关于第65716931号“徐红XUH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88号
申请人:陕西徐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16931号“徐红XU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368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362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724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04372号“旭昊XU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经审理认为,除上述理由外,申请商标中“徐红”为我国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提交了新的复审理由及意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和烈士姓名相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徐红”为我国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徐红XUHONG及图 商标 陕西徐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