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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74821号“DRI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47: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63号
申请人:东莞市德锐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炬经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74821号“DR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86607号“RINO”商标、第10705496号“屯田日野RINO及图”商标、第35096872号“CO RINO及图”商标、第36440281号“RINO及图”商标、第59368983号“DRINCO COFFEE”商标、第65065823号图形商标、第14081767号“DUCE OFFICE及图”商标、第65267569号“数字健康产业园 DIGITAL HEALTH INDUSTRIAL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经图形化设计的文字“D”及字母“RINO”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DRINO 商标 东莞市德锐诺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