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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96171号“富麗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0: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20号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新浪潮时装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6171号“富麗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9489号“富莉雅 FUL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特征,且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测报告、报关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富麗雅”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富莉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富麗雅 商标 中山市小榄镇新浪潮时装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