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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2974号“异万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0: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09号
申请人:深圳市异万世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2974号“异万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82883号“异闻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76127号“异世界 超凡求食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拍图片、销售单据及发票、优惠券、宣传海报、物料图片、微信公众号信息、排名信息、消费评价信息、各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主要认读部分、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录像带出租;娱乐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异万世界 商标 深圳市异万世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