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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2933号“先天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1: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88号
申请人:上海先天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2933号“先天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先天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先天美 商标 上海先天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