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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3488号“CY果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2: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07号
申请人:重庆幸宇思福水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3488号“CY果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1245号“朝野C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025384号“七彩宸宇CY QI CAI CHEN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777601号“C&Y创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由英文“CY”和汉字“果品”构成,其中“CY”一般指日历年度,“果品”二字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其次,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CY”,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CY果品 商标 重庆幸宇思福水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