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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7852号“B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2: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22号
申请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7852号“B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03225号“B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21008号“B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注册流程截图、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均由大写英文“BG”构成,二者的视觉效果亦无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围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考虑到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BG及图 商标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