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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91237号“君子务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2: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49号
申请人:高于航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1237号“君子务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91805号“君子务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君子务本”构成,二者的视觉效果亦十分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碳酸水;软饮料;植物饮料;果昔;含有水果干的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碳酸水;软饮料;植物饮料;果昔;含有水果干的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君子务本”构成,“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出自《论语·学而》,可理解为“君子要专心致力于根本的事物,建立了根本,治国做人的原则就相应而生了”。申请商标汉字“君子务本”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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