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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9179号“叙事思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4: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75号
申请人:成都风起浪涌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9179号“叙事思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并非中文的固定搭配,亦不属于行业术语,其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固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持续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具有了第二含义和很强的指向性,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三、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叙事思维”组成,为表示服务特点的短语或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知名度和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李重
刘中博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叙事思维 商标 成都风起浪涌文化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