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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5250号“FV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7: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15号
申请人:合肥市经开区洛修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杭州万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945250号“FV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据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皮肤清洁制剂;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熏香”。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73321号商标、第36040307号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与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皮肤清洁制剂;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熏香”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FVL 商标 合肥市经开区洛修百货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