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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48900号“嘉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7: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31号
申请人:云南云垦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华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48900号“嘉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10720号“嘉木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461619号“嘉木金汤JIA MU JIN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429236号“天福 东方嘉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嘉木 商标 云南云垦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