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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25433号“活体鲜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7: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86号
申请人:君合百安仓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5433号“活体鲜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中药材气调贮存养护技术研发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汉字“活体鲜贮”构成,“活体”易被理解为“有生命的物体”,“鲜”指新鲜的、保鲜,“贮”有贮存、储存之意,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9类货物贮存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活体鲜贮 商标 君合百安仓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