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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3324号“MEET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8: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49号
申请人:重庆浪花气球派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3324号“MEET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法注册成立,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是合法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依法应该获得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95623号“相遇爱”商标、第15917129号“MEETFL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ETLOVE”易被人理解为“遇到爱”,与引证商标一中文“相遇爱”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meetflover”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会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MEETLOVE 商标 重庆浪花气球派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