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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98810号“RAPiC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8: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71号
申请人:迅睿安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8810号“RAPiC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3259631号“RAPIC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注册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标识,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除本案引证商标外,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下还抢注有其他知名品牌,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产生了不良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相关资料;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的理念及发展说明;申请人“RAPICCA”商标在美国的注册信息及翻译件;实际产品以及产品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及翻译件;相关报告及报道;顶级国际域名证书;提货单及翻译件;售卖资料;邮件往来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已生效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一定设计的字母部分“RAPiCCA”与引证商标“RAPICC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家务手套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RAPiCCA及图 商标 迅睿安防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