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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24993号“星空领航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54号
申请人:西安肥沃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4993号“星空领航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83355 号“星空小厨STARRY CHE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咖啡;加奶咖啡饮料;方便粉丝;方便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5710号“星空”商标、第3355725号“星空”商标、第42481949号“星空实验室”商标、第64678391号“星空饮”商标、第30135339号“星空茶”商标、第20175960号“星空畅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30 、33 、35、43类商品及服务上同日申请了“星空领航员”系列商标。 “星空领航员”商标是申请人全新打造的自主品牌,也是申请人未来发展的核心品牌,对此申请人也已针对品牌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方便粉丝;方便面;咖啡;加奶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盒饭”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星空领航员 商标 西安肥沃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