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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4222号“零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58: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81号
申请人:山东亿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4222号“零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28942号“零动ZERO DYNAM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燃料;地蜡;电能”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工业用油;发动机油;导热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油脂;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工业用油;发动机油;导热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零动 商标 山东亿能润滑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