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860882号“中温再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03: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33号
申请人:普沃思环保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知掘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60882号“中温再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746711号“中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字体形、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发展介绍;品牌动态;文章宣传材料;展览会合同及现场照片;峰会照片;商标授权使用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含“再生”,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中温再生 商标 普沃思环保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