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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2593号“心神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04: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68号
申请人:沧州草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2593号“心神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专题访谈节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心神通 商标 沧州草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