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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65534号“张新士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06: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82号
申请人:陆文龙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5534号“张新士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新源”具有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整体具备较强的显著识别特征,不再单独指向行政区划地名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700号“张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新源”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含有“新源”文字,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易为相关公众认读为“张士新源”,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张士”文字,其含义亦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