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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04982号“HONOR Conn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07:53关于第64204982号“HONOR Conn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28号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4982号“HONOR 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32271号“HONOR”商标、第31929314号“华耐 HONOR”商标、第19765188号“honors CHEMICAL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档案信息、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所获荣誉清单及证书、媒体报道、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话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HONOR Connect”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识别部分“HONOR”、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honors”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移动电话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HONOR Connect 商标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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