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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40743号“HT-B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09: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05号
申请人:上海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大紫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0743号“HT-B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03771号“亨瑞利酒店 HENGRUILI及图”商标、第477342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HT-BD”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演出用布景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HT-BD 商标 上海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