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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2511号“车位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09: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09号
申请人:佛山市鸿盛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快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2511号“车位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整体非特定词汇,无固定含义,与指定服务内容并无直接联系,经申请人推广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车位侠”使用在不动产出租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车位侠 商标 佛山市鸿盛商业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