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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91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12:40关于第634391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05号
申请人:湖南传承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9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88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恳请等待该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一年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6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02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8月13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驿站通 商标 湖南传承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