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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4002号“驿站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12: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92号
申请人:河南省驿站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4002号“驿站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25381号“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经过申请方宣传推广以及市场投入使用,“驿站通”已经成为我公司的一个独有的标识,被社会大众以及行业消费者所认可,具有显著特征。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用在电动汽车用充电桩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驿站通 商标 河南省驿站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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