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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3060号“Get Bot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17:03关于第66783060号“Get Bota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00号
申请人:上海妙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彼得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3060号“Get Bot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以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所需创设的品牌,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经形成特定的指向性。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商品上,属于臆造性标志,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BOTANY”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并没有具体指明是哪种原料、成分,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至于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Botany”可译为“植物学”,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Get Botany 商标 上海妙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