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079226号“格林城堡交通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17: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14号
申请人:北京格林城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79226号“格林城堡交通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5404号“格林城堡GELINCHENG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格林城堡交通城”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格林城堡”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幼儿园;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为活动提供音响工程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格林城堡交通城”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使用在“培训;游乐园服务”等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为活动提供音响工程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格林城堡交通城 商标 北京格林城堡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