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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9035号“糖方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17: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75号
申请人:王晨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彭城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9035号“糖方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糖方形”是经过申请人独立思考设计,由“糖”和“方形”两个词汇共同构成的新词汇,独特新颖的概念起到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意在打造一个打破常规,别具风格的特色餐厅,从设计和寓意上讲是别具一格。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糖方形”使用在“糖”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联系到商品的形状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