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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72210号“云中 YUNZ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18:28关于第68072210号“云中 YUNZH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65号
申请人:彝良云中种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72210号“云中 YUN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82537号“中云科技”商标、第34379659号“中云蜂业”商标、第34128865号“中云蜂业 ZHONGYUN APICULTURE”商标、第29579471号“中云豆品”商标、第5524679号“云中一号”商标、第8555058号“云中书城”商标、第40394739号“云中会”商标、第18664379号“云中公社 COMMUNE ON CLOUD”商标、第29746719号“云中园”商标、第48228155号“云中好物”商标、第47996596号“云中好粮”商标、第57588923号“云中居”商标、第42006719号“云中牧场”商标、第22598510号“云中石笋”商标、第41936255号“云中谷仓”商标、第15513191号“云中部落”商标、第19409907号“云中阁”商标、第28486890号“云中鲜果 THE FRESHEST FRUIT IN THE CLOUDS”商标、第50610035号“云中鲜货”商标、第18797919号“云中鸡”商标、第41876946号“云中黄花”商标、第7108526号“耘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46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二十二中的显著识别文字“中云”、“云中”、“耘中”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二十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二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二十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云中 YUNZHONG及图 商标 彝良云中种植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