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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94235号“新兴热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18: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19号
申请人:郑州新兴热工炉窑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4235号“新兴热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8130号“新兴木塑XXMS”商标、第33183442号“新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修路用黏合材料;非金属建筑物;(贮液或贮气用)砖石容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修路用黏合材料;非金属建筑物;(贮液或贮气用)砖石容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新兴热工”构成,其中“新兴”可理解为“新近建立的处于生长或发展时期的”、“热工”系“热力学和传热学”的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新兴热工 商标 郑州新兴热工炉窑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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