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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1283号“MCCADAM QUALITY NEW YORK CHEESE SINCE187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2:41关于国际注册第1641283号“MCCADAM QUALITY
NEW YORK CHEESE SINCE187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60号
申请人:农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1283号“MCCADAM QUALITY NEW YORK CHEESE SINCE187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NEW YORK”部分占比极小,申请商标还包含其他显著识别文字和图形部分。其次,申请商标中的“NEW YORK”仅表示申请人的真实所在地,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包含“NEW YORK”,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或产地产生误认,且“NEW YORK”作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QUALITY NEW YORK CHEESE”,有“优质的纽约奶酪”等含义,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中的“NEW YORK”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或产地误认之情形。
二、申请商标中的“QUALITY NEW YORK CHEESE”,有“优质的纽约奶酪”等含义,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误认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