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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578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2:52关于第656578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64号
申请人:广东小青蛙汽车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57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07854号“青蛙贝贝及图”商标、第14380988号图形商标、第10858632号图形商标、第14554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四、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但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四图形在表现内容、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设计;关于赛车的机械研究;车辆性能检测;服装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技术研究;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则引证商标三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青蛙贝贝及图 商标 广东小青蛙汽车文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