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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11993号“诺和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49号
申请人:诺和诺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1993号“诺和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1032102号“诺和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静雯
2023年08月22日